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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愁吃之四十四野蛮的人吃人现象urmxu4is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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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愁吃


    》之四十四


        野蛮的“人吃人”现象


“人吃人”这种人类自噬行为,是野蛮的,也是无奈的。它历史悠久,陋习存在的时间也较长,同时又是自文明时代起,就受到厌弃、谴责和惩罚的不文明现象。但是,“人吃人”这种自噬行为却未能随着文明时代的到来,以及文明社会的摒弃、谴责和惩罚而绝迹。


    据考察,北京猿人就有自噬行为。到了生产工具和生产经验以及文明总水平有了极大进步的新石器时代,人类仍然有自噬行为。1921年辽宁锦西沙锅屯洞穴遗址考古,1976年广西桂林甑皮岩洞穴考古,以及江西万年仙人洞和浙江余姚河姆渡陶釜中的婴儿骸骨等都证明了这一点。


    在远古时代,人类生存能力及其低下,不但不能猎获猛兽和巨兽,还时刻受到猛兽、巨兽的威胁,北京猿人以植物食料和鼠类等小动物为主食就证明了这一点。可以想象,远古人类应该是常常处于饥饿造成的死亡威胁之中。某个时期,当他们无法在群体之外寻得救命存活的食料时,牺牲个体保存群体的自噬行为,就会发生。这也许是一种生存规律的自发。“靠天吃饭”嘛,当“天”企图用饥饿来毁灭人类时,人类只得用自噬保住生命的种,使群体从死亡的威胁中走出来,得以继续繁衍。可以想象,自噬时,被食的首先是那些老弱病残伤幼者,因为这些人不是群体的主要劳动力甚至是负担,完全的消费者。对于自然死亡的死者,他们也采用“食葬”方法处理。如果不“食葬”,任其尸首暴尸荒郊,不可避免地被食肉类动物甚至其他群体食掉,那还不如让自己的族群食掉。对于被葬者来说,“食葬”,意味着肉体和灵*得以保存和寄托在了自己亲人的肉体和灵*中了,活着的人也有一种没有失去亲人的安慰和充实感。


    在远古时代,群体与群体之间为了生存觅食活动范围,就会变成征服和占有。当失败者被胜利者占有时,胜利者一方不但获得了食材,也占有了失败者的灵*。前者是生存的需要,后者是心理的需要——胜利的喜悦和惩罚的快感。这种人类自噬行为由群体内部扩展到外部时,意义就发生了变化,开始走向野蛮。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食材比过去丰富和稳定多了,文明程度也相应提高了,人们对自噬行为的厌恶,加上社会的谴责、国家的惩罚,自噬现象逐渐消失。然而在自然灾害发生,*府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和救助无力时,以及战争对抗中,自噬行为仍会发生,这在二十四史、方志、笔记、诗文等中有大量记载。


    白居易的诗《江南旱》中,就有“是岁江南旱,衢州人食人”诗句。宋高宗建炎三年(1129),“山东郡国大饥,人相食。时金人陷京东诸郡,民聚为盗,至车载干尸为粮。”(宋史


    #8226;五行五)卷六十七)明崇祯六年(1633),“西安旱,饥莩遍途,米脂大旱,斗米千钱,人相食。”一些府县城镇,饥人于城外“炊人骨以为薪,煮人肉以为食”,“童稚辈及独行者,一出城外”,便被捉食。(计六奇《明季北略》卷之五)纪晓岚的《阅微草堂笔记》卷二中记有,明崇祯十三年(1640),河南大饥,人相食,甚至“妇女幼孩,反接鬻于市,谓之菜人。”“屠者买去,如刲羊豕”。据1930年5月14日的《申报》报道,水灾旱灾波及全国517县灾民2111.3万人,陕甘最为严重,“居民初则食树皮,继则卖儿卖女,终则裂照死尸,易食生人。”


    历史上,“人吃人”现象往往不单纯是自然力的肆虐,许多时候它还伴随着战乱的人祸。公元前607年,楚伐宋,“围其城,民易子而食,析骸而炊之。”(《列子


    #8226;说符》)前秦苻坚末年(357—385),陕西*河流域一带征战酷烈,致使“长安大饥,人相食……”公元385年,慕容冲*攻长安打败,被苻坚守*“斩首千八百级,分其尸而食之”,以为*粮(《晋书


    #8226;苻坚载记下》卷一百十四)。是时岁旱众饥,苻坚手下有名将领叫苻登,他对众将士说:“汝等朝战,暮例饱肉,何忧于饥!”于是众将士大吃敌方人肉,吃饱了肚子后又力气,就特别能战斗,以致敌方将士害怕生擒后被吃而败逃((《晋书


    #8226;苻登载记》卷一百十五)。《蒙古秘史》卷七载:北方草地民族“于争战之日,乃以人肉食焉。予相接之日,乃以人肉为糇焉”。《马可波罗游记》中,也有十三世纪末岭南闽粤一带土著吃人的记载。“一旦在战斗中杀死敌人,便迫不及待地吸尽他的血,然后争食他的肉。”陶宗仪的《辍耕录》卷九中,还记录了宋代吃人肉的名词,如,把被吃的人通称为“两脚羊”,其中老瘦男子谓“烧把火”、妇人少艾者名“不羡羊”、小儿呼为“和骨烂”,广西还称被吃的童男童女为“地鸡地鸭”。这是文明时期存在的食人陋习。


    在非灾荒、战乱时期,也有因各种原因吃人肉的。


    殷纣王醢梅伯、醢九侯的事,《史记》上有记载。楚汉相争时,项羽也威胁刘邦要煮他父亲来吃。项羽屠咸阳,焚秦宫室,欲东归故乡以示富贵,遭到“人言楚人沐猴而冠”的讽刺后,就下令“烹说者”。


    朱元璋赐开平王常遇春一美女,一天,常遇春拉着这位美女的手说,这手啊又白又嫩真好看。待常遇春一离开,其妻就命人将美女的手砍掉。常遇春非常愤怒,但又惧内,只好忍着。第二天,恰好朱元璋赐众王宴饮,常遇春脸色自然不好看,朱元璋反复问常遇春有什么心事,无奈,常遇春只好如实相告。朱元璋笑着说:“此小事耳,再赐何妨。且饮酒宽怀。”常遇春也没多想,就喝吧。这时,朱元璋密令内廷校尉去开平王府,将常遇春夫人杀了,并肢解成几大块,带回来赏赐群臣,朱元璋还说,赐你们“悍妇之肉”尝尝。常遇春大惊,连忙叩头谢恩,回府后又怕又悔了好些日子。这是惩罚性吃人肉。


    梁武帝大通三年(529),魏元颢破荥阳,“斩昱(守将杨昱)下统帅三十七人,皆令蜀兵刳腹取心食之,”以壮士气*威(《魏书


    #8226;杨播列传》卷五十八)。明崇祯十四年(1621),李自成*破洛阳活捉福王朱常洵,割其肉“配鹿而蒸,闯贼高坐以饷将士,命曰:‘福禄酒’,共食之。”(《豫变纪略》卷四)这就是豪壮食人肉了。


    “割股疗亲”、“割股疗上”、“割股疗友”,在中国被视为大孝、大忠、大义。后来,由于*府倡导“以孝治天下”,到了宋代,割股疗亲、疗上之风盛行,甚至县令夫人犯病,衙署差人也要割股进献。(《宋稗类钞》卷之二)后来甚至发展到割臂、割肝,再后来,连腰、肺、肋、乳房、手指、膝、骨、脊、耳、血、眼球、脑浆,无不用来“示孝”“疗疾”了。为什么这种行为愈演愈烈呢?主要是*府的舆论导向和奖励所致。元*府对这种行为,就奖励五匹丝绸、两只羊、一顷地(《元典章》行孝部卷三十三)。明初,有某人母病,“割肋肉以进,不愈,于是祷于神,欲杀子以谢神。母愈,遂杀其三岁子。”朱元璋知道此事后,怒其绝伦灭理,杖而配之,并发上谕曰:“子之事亲,有病则拜托良医。至于呼天祷神,此恳切至情不容己者。若卧冰割股,事属后世。乃愚昧之徒,一时激发,务为诡异,以惊世骇俗,希求旌表,规避徭役,割股不已,至于割肝,割肝不已,至于杀子。违道伤生,莫此为甚。自今遇此,不在旌表之例。”


    割股若不失血过多、不感染,尚不至害命,割肝、割脑浆则必死无疑。然而,这种愚昧陋习却在“孝”、“忠”、“义”的名义下,让“吃人肉疗疾”陋习延续了一千多年,此风并未刹住。


    东晋成帝咸康三年(337),皇太子石季龙,“内诸比丘尼有姿色者,与其交亵而杀之,合牛羊煮而食之,亦赐左右,欲以识其味也”(《晋书


    #8226;石季龙载记》)。《夷坚志补


    #8226;京师浴堂》载,宋徽宗宣和初,京师浴堂就有杀人卖人肉的勾当,还说,杀人以卖人肉者为京师“群恶”,买人肉者“皆恶少年”。《清朝野史大观》载:光绪戊寅年间浙江景宁县令岑啸春,“食品极奢侈,尤好餔婴孩肉。每日辄使庖人向民间采购,云较豚肉尤佳。景宁地瘠民贫,颇易购觅。”非灾非战年代,吃人肉,当是食心理变态也。而此等吃人肉,确实令人发指。


    “人吃人”陋习,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阴暗面,是饮食文化中最大的糟粕。梳理这种饮食文化中的糟粕,对于我们警惕国家的粮食安全,从新的高度认识、理解“民以食为天”的内涵,大约会有一定的帮助吧。赞相关美文阅读:·师夷和制夷·今天是俺的生日·滥竽充数的几种结果·强说幸福·“证”,要压死我们的子孙们·门票·愿望·奥巴马就靠的嘴皮子?·复读高中后的一场“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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